变相出游折射学校的安全困局
春游是孩子的梦,是学校生活最值得怀念的童年记忆。但来自济南的消息说,有些中小学校已经五六年没有组织过学生集体出游了,因很多学生和家长提出春游要求,有些学校采取了变通的方法:先是与家长签定学校不负责任的安全协议,再由家长出面组织,邀请老师参与。这既满足了学生集体出游的愿望,也使学校规避了安全责任(4月6日新华网)。这样的事,何止是济南,凡属学校概莫能外;又何止是春游,体育课不开单杠、双杠等体操项目,运动会取消铅球、铁饼、标枪等投掷项目,课间休息不准追逐,甚至于规定除了上厕所,课间不准离开座位。这样做的弊端是不言而喻的,而出此下策的现实也实属无奈。
没有一所学校敢不重视安全,但重视不等于没事。学校总会有各种各样的规定,但再多的规定,也挡不住个别学生自行其是;老师总是在尽责,但就算目不转睛地盯着学生,也挡不住学生万一有个失手、失脚的意外。我从事过教育行政工作,亲历过两次此类意外事故的处理。既有高中的,一个学生在同学捡拾铅球的时候,投出了另一个铅球,砸中了同学的脑袋,弄得开颅抢救;也有小学的,一个学生拿楼梯扶手当滑梯,一摔到底,摔出了人命。严格地说,学校和老师都没有明显失误,但却脱不了任何干系。谈判的艰苦程度,绝非亲历者所能想象,而结果只在于学校赔偿金额的多少不同。学校的无辜、无奈而无助,不一而足。有了这样的前车之鉴,难免亡羊补牢,甚至于不惜因噎废食。学校必须办,事故不能出,唯一的办法,就是禁锢式教育,或者来个免责式变通,实在没有别的选择。
其实,就算禁锢在座位上不让走动了,也避免不了会有学生把铅笔扎到同学的眼睛里去。尤其是靠一纸协议免责,更有可能只是学校的一厢情愿。因为现行法律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学校就有责任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学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足见学校的禁锢与变通,都算不上是良策。
现在的学生以独生子女为主,安全的责任尤为沉重。真正管用的出路,除了学校做好安全工作,诸如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培育学生良好的安全习惯,还得求助于社会,有赖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社会应该有一个中介机构,负责评估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万一发生这个的事故,责任在谁,老师说了不算,学校说了不算,教育行政部门说了不算,家长说了也不算。善后理赔的事,则应该交由保险机构负责,而对在校学生进行人身安全的保险,则应该是家长的法定义务。在学校努力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万一出现意外,由中介机构评定责任,再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这样,就可以不必再由学校直接面对家长,进行从心理到经济都承受不起的博弈了;也只有这样,学校才能遵循教育规律来安排教学活动。
只有引入中介和保险机构,才有望让学校走出安全困局。让学校宽松一点,就能让学生快乐一点;从这个角度说,在安全问题上为学校松绑,就是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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