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杭州市退役军人享受市内公共交通优待实施细则
. {' N: O8 b, e) p+ B, I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退役军人享受市内公共交通优待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目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的杭州市户籍退役军人、常住杭州市的非杭籍退役军人(在杭州居住登记且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退役军人)(以下简称优待对象)。 第三条 优待对象使用“市民码”,扫码免费乘坐本市境内轨道交通(起点和终点均位于杭州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线路)、公共汽电车(普线)和水上巴士。 第四条 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应登录市民卡APP经实名认证后申领“市民码”,扫码享受免费乘车。未申领优待证的本市户籍退役军人需完成优待证申领审核后,方可使用“市民码”,扫码享受免费乘车。 第五条 常住杭州市的非杭籍退役军人乘坐公交、地铁,应登录浙里办APP或支付宝生活号“智慧老兵”应用,进入“老兵码”申领模块,提交本人身份证、优待证、居住证等相关信息,经审核确认后,可在市民卡APP申领“市民码”,扫码享受免费乘车。 第六条 优待证的日常使用,应符合《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七条 “市民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八条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市民码”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优待对象凭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主动配合做好有关核验工作,文明有序进出。 第十条 鼓励各有关单位结合自身运营建设实际,设立优待对象服务站(点),做好优待政策宣传,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施行后如因国家、省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调整的,按上级调整后的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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