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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男子皮包公司骗了银行13亿 曾多次偷越边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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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5-6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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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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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3-29 09:36:1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图为庭审现场


    / d# T6 s# g: I" g4 d' \5 Y' I+ M. [  K7 R
      建国以来有浙江“贷款诈骗第一案”之称的何志军涉嫌抽逃出资、贷款诈骗、偷越国(边)境案,今天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果极其严重,给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1亿7千万余元,社会影响力巨大。
    / g/ Z3 l' V7 M! F8 ~+ n% @  W; I8 f8 A
      肆无忌惮抽逃出资当“儿戏”! N! J' I" I1 K( l
      贷款诈骗十数亿元,公安部曾发布通缉令对何志军进行全球通缉,涉案的刑事侦查卷宗叠起来有一米多高……
    8 c- ~2 q% P1 `* T2 N* p  被告人何志军原系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亦曾是由一百余家关联企业组成的“之俊系”的“实际掌门人”。
    / `6 c! I- Z3 b7 @; E: L  检察机关指控,从1995年起至案发,被告人何志军指使王成富、臧造成等人,在全国各地先后成立了140多家关联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将未实际出资、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的下属员工、亲友登记为“挂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相关调查发现,“之俊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构成人员形形色色,甚至包括公司打字员、食堂厨师等等员工。4 J' s* Y; q2 ~+ y
      为营造资金雄厚的假象以骗取贷款,以及用于“走账”等非法目的,何志军调集骗取的银行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和增资的注册资本金,先后注册和变更注册登记,成立多家注册资本金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的“空壳企业”。
    4 [7 ^: D$ o' S( h/ u  其中,注册资本金上亿元的企业便有两家,分别是注册资本金3亿3千万元的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的杭州凯利达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超过5千万元的有杭州安泰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8500万元)、杭州西亚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8000万元)、杭州久源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杭州中集实业公司(注册资本金5054万元)等。. }2 O: r! r$ f5 y* Q" I
      何志军注册的公司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投资公司,主要进行对外控股等;第二类是项目公司,运营水电站等;第三、四类是走账公司和融资公司,这类公司占据大多数,这些公司根本不开展具体业务,只是为了“之俊系”走账、资金调度提供服务,或者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为“之俊系”其他公司提供资金。
    4 F2 g( r$ j& t. j# J  在完成验资、工商登记等程序后,被告人何志军将上述“之俊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抽回,然后采取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供销合同等手段,用上述“之俊系”公司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最终造成国家巨大经济损失。+ V2 X0 |) J5 A; P1 n0 }
    ) A* N% U8 n5 t9 t8 e8 Y
      胆大包天贷款诈骗十多亿元$ I- I" N( h; F: {5 Y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志军采用“以贷还贷”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因经营不善、承兑汇票违法套现的费用巨大、维系前账还后账的“循环”诈骗的成本庞大等原因,何志军在“拆东墙补西墙”、“循环往复”的诈骗中亏损累积滚动、亏空与日俱增。
    ( K# y, i& @$ l  1996年底,被告人何志军控制的“之俊系”公司的贷款余额4838.15万元。至2003年,被告人何志军操控的“之俊系公司”的贷款余额高达25亿余元。
    , }6 N9 k* \" b8 \  2003年上半年至2006年8月,被告人何志军明知自己根本没有履约能力,指使“之俊系”公司的人员提供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伪造工业品购销合同、提供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以“空壳”的之俊公司、西亚公司、凯利达公司、中集公司、久源公司、晨兴公司、安泰公司等名义并相互进行担保,先后骗取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发银行的贷款共计130976万元。
    9 j4 _0 o; |1 j- C2 D- N  C, J  据调查,“之俊系”企业大多有两套报表系统,一套真实的报表系统是提供给工商、税务,称之为A账;一套虚假的报表系统是提供给银行用于贷款的,称之为B账,这套B账一般都是虚增流动资产、虚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销售收入、净利润和销售成本,减少长期投资。两本不法“阴阳账”横行数年,在非法骗贷行径中屡试不爽。1 k3 I2 H2 ~/ [0 h5 R! W6 B5 p
      据公安机关侦查,仅交通银行杭州某支行被骗取的贷款便超过3亿元,中国银行某分行被骗取的资金超过2亿元,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被骗金额超过1亿元,其他十余家银行分别被骗取9850万元至1300万元不等。
    5 v+ Q' c4 I& Z) O& ~  当骗取银行贷款和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后,被告人何志军指使“之俊系”公司人员采用将银行承兑汇票非法贴现,将银行贷款在“之俊系”公司间“走账”等方式,归还先行到期贷款以及非法套现,同时还用于包养情人、购置房产、支付巨额咨询费、为家人移民以及在境外挥霍、使用。0 _8 Z6 Q$ }$ m. l
      至案发前,被告人何志军仅归还上述贷款6036.4万元,交存银承兑汇票保证金7000万元,造成银行实际经济损失11亿7千9百万余元。3 O& h: t7 S: |+ l' [0 Z
    3 N* m+ e. x4 j5 h# @% p" I
      恣意妄为多次偷越国(边)境
    1 `1 S; }) ?% D% A  早在骗取贷款期间,被告人何志军便一直谋划将赃款转移境外和逃避法律追究,不惜购买虚假的出入境证件冒险潜逃。' b: y) B% G  F1 J  v* b* O
      2005年底,被告人何志军为此在上海联系到新加坡籍被告人陈伟今(当日一同受审)。2005年底至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陈伟今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以每张2.5万美元至10万美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何志军提供证件,为被告人何志军本人、姓名为“周亨之”的菲律宾护照及马来西亚护照、姓名为“CHUA KOK BENG”的新加坡护照、姓名为“王千祥”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提供了虚假的出入境证件。
    $ i5 S% ?! u7 Q/ W; W* x  陈伟今在庭审中说,何志军曾仔细研究过偷越国(边)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手段,有时甚至会特意出一些问题来考他,看看他能不能回答出来,以判断他是否真得值得信任。- ^& @! i* n' X
      同时,何志军为确保偷越国(边)境证件的万无一失以及安全将赃款转移境外,何志军每次偷越国(边)境都会打电话给陈伟今让其陪同,寻求其帮助。得知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2006年7月5日,被告人何志军将骗取的银行贷款转移,仓皇出逃,一度被公安部列为B级通缉犯。
    : ]$ C- ?1 {8 J- T0 V# J9 P* H  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何志军想尽各种办法。为防止警方通过跟踪情人而找到其潜逃地。何志军与情人见面亦是绞尽脑汁,并非是对方直飞目的地,而是采取先从落脚点A地飞到另一城市B地,对方从大陆出发先飞抵C地,再从C地转B地与他见面。4 _+ H" c' ^  l! _8 t4 x& ^# k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0年1月21日,被告人何志军在吉隆坡某酒店被马来西亚警方抓获。
    , C$ |. L6 T) S' d0 N* B
    . d; v" a9 r3 g; G" t; n; K+ [5 X  踏床啮鼻“骗贷无主观恶意”* }2 N0 w0 x& D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指控被告人何志军违反公司法规定,用骗取的银行贷款登记成立公司并随后抽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同时,何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编造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手段和后账还前账的方式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0 V" m2 u( U: V
      此外,何志军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并最终潜逃境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抽逃出资罪、贷款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何志军的刑事责任。- _4 P1 F. a: W6 @
      被告人何志军在法庭上对检察机关关于抽逃出资、偷越国(边)境的指控几无异议,对骗贷及造成损失的事实亦表示承认,但对检察机关指控其骗取贷款的主观恶意性进行了激烈反驳。  ?8 j, p% @' W1 n
      何志军及其辩护人称,何掌控的“之俊系”在申请贷款期间拥有50亿余元的庞大资产,包括学校、医院以及数家水电站等等。同时,何志军辩称,其编造的申请贷款材料都是为了符合银行的要求而提供的,银行也对其进行了审核,有些银行还到现场进行了实地察看,之所以造成巨额欠贷无法归还是由于经营不善引起的。9 O" h1 M/ Y$ w: a1 H. g
      公诉人对何志军及辩方的说法进行了有力驳斥,当庭展示了有关证据,指出何志军早在2003年便陷入经营危机,已是资不抵债、危机四伏,其所谓的巨额资产要么是财务报表的自我编造,要么已被多次抵押,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如此情况下还编造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其主观恶意性不言而喻。同时,所谓的“经营不善”更是站不住脚,从相关凭证可以看到,“之俊系”企业大多并未开展实质性的业务,根本无“经营”可言。! n5 e, r1 ~4 q+ j+ J$ n* |  u+ f, g
      本案庭审自上午10点开始至下午4时结束,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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