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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擅自出售CDMA 合法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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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17:0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联通擅自出售CDMA业务给中国电信一事,是否是对合同的另一方用户构成违约?
8 v4 Y1 O6 h+ d8 l- f1 s+ t中国联通未经CDMA客户同意,擅自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相关的法律。/ a. `8 D. G4 P% q
- B2 l3 I7 q: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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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6 g( G: u& i- J! [/ _4 H6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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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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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P; a+ i( ]8 }9 Y) B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0 p0 `- ?$ P: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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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3 Q# U& V: c# {- E
    本人亦是CDMA用户,就此事向中国联通10010投诉,客服说,电信重组是国家工信部所批准的,并说之前向用户下发短讯,已经尽了告知的义务。本人遂问客服,是不是以后本人想过户(转变合同的主体)也可以向贵司发送短讯亦可。客服MM无语。只是一再重复告诉本人,出售CDMA业务是工信部所拟定。似乎这 事与中国联通无关。! u: X! v; r9 j# X7 f5 m
  8 T+ t. x1 j$ _; h. d4 M1 f
   本人认为:CDMA用户与中国联通签定的通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的约定,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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