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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br/><a title="点击图片左右侧可前后翻看" href="http://www.cctv.com/law/20061220/images/101741_1.jpg" target="_blank" rel="lightbox[055.cc]"><img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src="http://www.cctv.com/law/20061220/images/101741_1.jpg" border="0" pop="点击全屏浏览{LF}Ctrl+滚轮缩放" style="CURSOR: pointer;"/></a><br/><br/><br/>近些年,“全国牙防组”的认证遍布“佳洁士”、“高露洁”、乐天木糖醇口香糖等日化消费品中。然而在2006年7月,消费者一纸状书,把全国牙防组送上了法庭。此后,北京朝阳法院针对此案发出司法建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回函中表示,对牙防组作出停止认证的处理。 <br/><br/> 事件回放: <br/><br/> 北京市朝阳法院在审理消费者李刚因“全国牙防组”非法认证口腔保健品行为诉卫生部一案中发现,“全国牙防组”在对外开展活动超出卫生部授权业务范围,违反了国家《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法院在此案宣判后,分别向卫生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切实行使监管职能,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罚等处理决定。 <br/><br/> 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回函中表示,“全国牙防组”所开展的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是有关部门依据行政职责推动的认证活动,是《条例》实施前认证工作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所产生的问题,在《条例》实施后他们已与卫生部共同作出处理决定,要求“全国牙防组”停止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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